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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动物研究所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2017-10-26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昆明动物研究所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科昆动人字〔2017〕5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合理安排休假,严格考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所在岗所聘职工及人才派遣职工,在站博士后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人事教育处为考勤管理机构,负责研究所的考勤管理;各学科组、部门具体负责本学科组、部门职工的日常考勤管理。 

  第四条 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学科组、部门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 

  第五条 考勤方式以自然月为单位进行统计,各部门应如实将请假和旷工情况报到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二章 年休假 

  第六条 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10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享受1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第七条 职工须在研究所工作满一年后,根据其工作年限享有相应的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 研究所统一将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安排在春节假期当中,各学科组、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本学科组、部门职工的年休假;尚有剩余年休假的职工可根据工作情况,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按请假程序请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不做累计,必须在当年休完。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章 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职工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具体放假时间以研究所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享有妇女节放假半天的法定节假日,具体放假时间以研究所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未满28周岁的青年职工享有“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的法定节假日,各部门放假时间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四章 婚假 

  第十五条 达到法定婚龄的职工且在入职后结婚的,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18天(含周末、节假日)。 

  第十六条 婚假应一次性休完,其有效期为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七条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和各种福利照发。 

  第五章  产前检查假、产假、护理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每月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其一定时间做产前检查;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女职工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享有产假158天(含周末、法定节假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来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及各项福利照发。已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报销规定的女职工,研究所发放女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之后的工资差额及各种福利。 

  第二十一条 怀孕期间因各种原因流产的女职工,休假时间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工资待遇和各种福利照发。 

  第二十二条 妻子分娩,男职工享有30天护理假(包括周末、节假日);护理假应一次性休完,休假期间工资待遇及各种福利照发。已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报销规定的男职工,研究所发放男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之后的工资差额及各种福利。 

  第二十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休假时间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工资待遇和各种福利照发。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 凡在研究所工作满一年的在岗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含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上述“在公休假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第二十六条 职工探亲假期规定: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研究所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待遇及各项福利待遇照发。 

  第二十八条 职工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往返火车硬座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关于探亲假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章 丧假 

  第三十条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个工作日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1-2个工作日路程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去世,给予1个工作日丧假;死亡的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1-2个工作日路程假。 

  第三十二条 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及各种福利照发。 

  第八章 事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事请假需提前1天向本学科组、部门负责人报告,填写《请假申请表》(附表1),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突发事件无法提前请假的,必须向本学科组、部门负责人电话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需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职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原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当年累计事假15-29个工作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当年累计事假30个工作日及以上,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资格。 

  第九章 病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病请假需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医院的病休诊断书,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向相关领导请假,休假结束后立即补办手续。 

  第三十七条 职工病假不超过1个月(含)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病假超过1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按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工当年病假累计45-89个工作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累计病假90个工作日及以上,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资格。 

  第十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第三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及在研究所的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第四十条 职工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不包括10年): 

  (一)在研究所工作5年以下(不包括5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研究所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的,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 

  第四十一条 职工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 

  (一)在研究所工作5年以下(不包括5年)的,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研究所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10年以下(不包括10年)的,给予9个月医疗期; 

  (三)在研究所工作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不包括15年)的,给予12个月医疗期; 

  (四)在研究所工作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不包括20年)的,给予18个月医疗期; 

  (五)在研究所工作20年及以上的,给予24个月医疗期。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四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特殊疾病患者(癌症、精神类等疾病患者)可在医疗期满后根据情况额外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医疗期。 

  第四十四条 职工医疗期在6个月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超过6个月的则自第7个月开始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国家规定的特殊类疾病患者医疗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云南省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期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第十一章 工伤 

  第四十六条 职工在研究所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且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认定范围的,研究所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医疗期,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管理支撑部门普通职工请事假5个工作日以下(含5个工作日),填写《请假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报至分管领导批准;学科组普通职工请事假报至学科组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八条 普通职工请病假、婚假、产前检查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的,填写《请假申请表》由学科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科组、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五十条 职工《请假申请表》审批完成后,交至人事教育处备案;休完假后到人事教育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十一条 试用期职工请病事假累计达5个工作日以上(含5个工作日),相应延长其试用期限。 

  第十三章 旷工 

  第五十二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无故不到岗,或未经准假不到岗; 

  (二)休假期满未续假而缺勤; 

  (三)调岗通知下达后,逾期未到岗工作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而缺勤的。 

  第五十三条 无故未到岗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每2次记做旷工半天;无故未到岗超过3个小时未满6个小时,记做旷工半天;无故未到岗满6个小时,记做旷工1天。 

  第五十四条 当年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以内者,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和基本绩效津贴;累计旷工3-4个工作日者,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和基本绩效津贴;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及以上,扣发1年岗位津贴和基本绩效津贴。连续旷工满15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满30个工作日,所聘职工解除聘用合同,人才派遣职工退回派遣公司。 

  第五十五条 年度累计旷工3-4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年度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四章 加班及补休 

  第五十六条 研究所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及周末统一安排加班的,职工须填写《加班申请表》(附表2)并报至学科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前提交至人事教育处审核并备案,以计算加班时间,否则不予计入加班时间。加班时间以半天为单位计算。 

  第五十七条 研究所对加班职工进行调休,调休按请假程序,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当年加班累积的调休必须在当年休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和日常修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2011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科昆动人字〔2011〕67)号)同时废止。研究所其它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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