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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7-10-26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科昆动人字〔2006〕51号 

  为了规范我所的继续教育工作,鼓励职工学习提高自己,更好地为研究所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4]138号)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升职工的职业素养,保持人才队伍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研究所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二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职工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加强能力建设,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应根据所的远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需要,结合职工自身发展的需求,着重学习先进的理论、技术和技能。    

  第四条 继续教育以在职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参加占用工作时间的学历教育和全脱产学习。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本所科研、管理、技术支撑等岗位工作的在岗人员。重点是学术带头人,高、中级科技业务骨干,高、中级管理和技术支撑骨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人事教育处是研究所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所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各学科部门要把职工学习培训纳入工作计划,提出培训意见。各学科部门安排派遣的出国进修和各类学习培训均纳入职工继续教育的范畴     

  第八条 职工在职学习培训,采用组织安排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办法,以组织安排为主,优先安排并派遣工作认真、做出成绩、考核优秀的职工参加。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职工参加学习培训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需占用工作时间或需单位、学科部门支付费用的,应先向单位和所在学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参加。     

  第十条 继续教育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二)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五)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进行远程教育;(六)在职学位教育;(七)其他。     

  第十一条 职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每四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职工在此时间范围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超出此时间范围的,由单位与职工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凡占用工作时间的均作公假处理,节假日参加学习或考试,不再补假。学习培训除正常学习之外,复习迎考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申请院资助的继续教育项目,由学科部门按要求向人事教育处报送申请材料,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处统一上报院人事教育局。获院资助的项目,需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送交人事教育处。    

  第十四条 参加院内和本所组织的出国留学、国内外短期培训、进修、研讨、讲座、交流、考察等活动的申请管理按院和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五条 职工在本所攻读研究生,学习费用与学籍管理与其他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参加所外单位举办的学历提高教育(或攻读高一层次学位),费用一律自理。在获得经国家认可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可发给不超过下述额度的奖金:获博士学位5000元、硕士学位4000元、学士学位3000元,专科毕业及以上(取得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而未获得学位)2000元。科研部门职工的奖金由学科组经费支付,管理支撑部门职工的奖金由部门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参加院内和本所组织的出国留学、国内外短期培训、进修、研讨、讲座、交流、考察等活动的经费按院和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加其他单位主办的与科研、管理、技术支撑工作相关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业务学习等费用的报销,根据主办单位及所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参加人员的学科(课题)组或部门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不合格者,或所需证明材料不全者,费用一律自理。未经批准擅自参加的各类继续教育,不补办申请手续,费用一律自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职工经学习培训所获得的经教育部认定的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单位应予认可。取得学历或学位后,聘用岗位可在新的学历或学位基础上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有关制度,服从本单位的安排,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主动接受继续教育的检查和考核。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回本单位服务,自觉履行岗位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承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扣发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学习;(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四)因个人原因未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修业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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