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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动物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
2017-10-26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昆明动物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

  科昆动党字〔2016〕6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党的建设,促进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规则》、《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研究所党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引导全所人员积极投身“率先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全力推动国际著名研究所建设,为扎实推进“创新2020”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党的建设工作坚持围绕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创新,发挥好党的建设工作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把党的建设工作与创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考核。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研究所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行政班子同步换届。 

  第五条  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在职职工(含博士后)党员一般按行政或业务领域建立党支部,离退休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研究生党员按所在业务领域编入相应党支部。 

  第六条  研究所设置党委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投入,列入研究所年度预算,党建工作日常经费和党员经常性教育经费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研究所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1人。坚持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岗位配置专兼职结合制度,科研型的党委书记配备一名管理型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党委委员应是所级领导中的党员和科技、管理骨干中的党员优秀代表。党委委员中科技和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 

  第九条  党委委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二)热爱党的工作,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思想工作。 

  第十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善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人格魅力和亲和力。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由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科研或管理骨干和有号召力的党员同志担任。 

  党支部书记的基本任职条件:能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研究所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热爱党的工作,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群众基础。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党委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研究所党的建设;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研究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选聘干部中,发挥好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央和中国科学院党组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 领导研究所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引导全所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敬畏党纪国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追求真理、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科技价值观; 

  (六)党委对党支部实施领导,结合“率先行动”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的推进落实,定期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党支部工作,定期召开支部书记工作例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及时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 

  (七)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科学精神的高度,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八)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定期听取群团组织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把党建带群建要求落到实处; 

  (九)党委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侨联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十) 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党委是负责研究所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兼任行政职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要把党的建设工作作为首要职责;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的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推动党的工作与研究所中心工作有机结合,更好地引领、服务和推进中心工作。 

  第十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承担集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承担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完成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重点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工作制度与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内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坚持党委会会议制度。会议定期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因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提议召开临时党委会。认真研究讨论研究所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对临时动议、主要领导事先没有磋商或分歧大的议案不予表决。 

  所党委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讨论的材料,由党委办事机构或有关部门准备。 

  党委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或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会议前三天通知各委员。 

  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所党委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应及时向不能到会的委员通报。 

  第十八条  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党委成员应分工明确;凡是党委决定的事情,党委各成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积极主动地去贯彻落实,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对党委会的决定,党委成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向党委反映,在党委内部提出讨论,但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党委决定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议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会议,目的是“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邀请本单位非中共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会前认真准备,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会后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结合研究所中心工作,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促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应邀请非中共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习。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委集体讨论中层干部任免的会议制度。对拟任免(聘用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建议。在事先征求所长意见后,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委工作考评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每届任期中工作考评。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机制。结合研究所实际,积极探索党建工作考核体系和工作形式。对专兼职的党支部书记,其党务工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研究所可根据情况对支部书记适当给予兼职岗位补贴。 

  第六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纪委委员中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纪委由研究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并设专人负责纪检工作。纪委与党委同步换届。纪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七条  纪委的基本职责: 

  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研究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信访举报及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纪委承担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纪委书记要围绕研究所中心工作谋划、推进执纪监督问责,领导和组织纪监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委、党支部和全体党员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反腐倡廉建设列入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如有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党委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条例有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所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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