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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动物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10-26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昆明动物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 

  科昆动科字〔2016〕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科研、服务社会水平,依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科发规字〔2012〕140 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所所务会议负责,是研究所领导班子科学管理和民主作风建设的重要内涵,是研究所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研究所有关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研究所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设置学术委员会秘书岗位,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研究所各研究单元推荐,所务会议确定候选人员名单,由全体研究员投票选举。所务会议根据选举结果审议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所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所长在委员中提名,经所务会议审议确定。主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每届5年,一般在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后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研究所可根据国家需求、学科发展和人员变化情况,在学术委员会任期过半时对部分委员进行中期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 

  第八条 对研究所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成果报奖等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申请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第九条 对研究所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引进科技骨干人员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条 对研究所各类人才类项目与奖项等的候选人选提出推荐和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指导研究所科研道德建设,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完成相关文件规定或所务会议委托的其他评估与推荐事宜。 

  第四章 工作规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也可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提请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向学术委员会秘书提交会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请示学术委员会主任,并至少提前3天正式通知各位委员参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因必须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无必要原因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在连续4次会议中缺席两次的,由学术委员会提议,经所务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出现空缺时,应由学术委员会提名补选推荐人选,并提请所务会批准。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务会议,或者指定专人向所务会议报告。学术委员会委员表达的不同意见,应通过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提交给所务会议。所务会议对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建议要进行反馈。没有采纳的意见建议要给予解释,特别是重大学术事项,所务会要指定专人向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不参与表决。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有关研究所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研究所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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