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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动物研究所科研从业人员科研道德与诚信行为规范
2017-10-26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昆明动物研究所科研从业人员科研道德与诚信行为规范》 

  科昆动科字〔2015〕98号 

  为落实中国科学院新时期办院方针,指导科研从业人员培育良好的科学道德行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精神,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2006年)、《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中国科协,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中科学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金发监[2006]43号)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2014年),以及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2006年)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2006年)等文件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鼓励科研从业人员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发扬独立思考、团结协作、理性怀疑、敢为人先的创造精神;崇尚甘于寂寞、淡泊名利的科学情操,潜心研究、长期积累、正确对待失败;防止避难求易、心浮气躁、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 

  二、鼓励科研从业人员虚心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优秀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关注学科交叉研究,勇敢探索未知领域;避免封闭保守、固步自封等不良作风。 

  三、科研从业人员应坚持科学实践精神,保证科学观测、科学实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努力提高科学论著的质量;要客观、准确地评述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自己的贡献,并注明出处。 

  四、科研从业人员应对发表论文(或专著)的整体内容和质量负责,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为研究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所有署名作者都应对研究工作有实质性贡献,承担与论文作者排名相应的责任;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更正和承认。 

  五、科研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基因、生态环境和网络信息等安全,遵守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六、科研从业人员在大众和媒体沟通的沟通中,应准确有效地说明新知识和新发现可能带来的后果,维护科学的严肃性和纯洁性。 

  七、科研从业人员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应经过依托单位审核;未经允许,不得以其他单位为依托单位申请项目。 

  八、科研从业人员应按任务书和批复预算合理使用研究经费;如需调整预算,需按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调整。 

  九、科研从业人员应严格杜绝的行为: 

  (一)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或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一稿多投,或随意为他人在论文中挂名;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四)冒名申请科研项目或人才奖项; 

  (五)在个人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履历以及签名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甚至伪造行为; 

  (六)以研究所人员身份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给研究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的; 

  (八)违反医学伦理和实验动物管理规范; 

  (九)通过新闻媒体渲染、炒作研究成果给研究所带来不良影响的; 

  (十)未经允许,以研究所、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挪用科研经费、使用虚假发票、列支预算外开支、个人消费性支出等违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所学习和工作的研究生、博士后、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客座人员在研究所工作期间参照本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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