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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动物研究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内部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2017-10-26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昆明动物研究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内部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科昆动财字[2017]54号 

  第一条 总则 

  为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的精神,强化研究所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科研资金使用的公开化透明化,依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内部公示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16〕171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公示组织协调机制 

  研究所成立以所长为组长,其他所领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部公示领导小组。负责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单位内部公示的范围、方式、流程、责任部门及具体实施部门。 

  研究所各职能管理部门为公示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为具体实施部门。各责任部门负责提供公示内容,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内容并按一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影响研究所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内部公示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研究所应对年度部门预算、决算及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公示。责任部门:预算财务处。 

  (二)研究所应对科研项目立项(含预算)、主要研究人员、预算调整、资金使用(包括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等)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以及科研业务内容合理性和相关性等证明内容进行内部公示。责任部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预算财务处。 

  (三)研究所应对财政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内部公示。责任部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预算财务处。 

  (四)研究所应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进行内部公示。责任部门:条件保障处。 

  (五)研究所应对科研因公出国(境)、科研公务接待、科研公务用车支出进行内部公示。责任部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综合办公室、预算财务处。 

  (六)研究所应对科研项目关联业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关联业务各方情况、关联方关系、关联业务内容和关联业务金额等信息。责任部门:条件保障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预算财务处。 

  (七)内部公示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实行内部公示的科研项目和资金有关事项。 

  (八)对国家和科学院已有明确规定要求公示的事项,随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内部公示的方式 

  依据实际情况,研究所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示形式可以采用内部网络、公告栏、会议、通报、专报、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二)研究所将依据规定逐步推进向社会公示,切实提升科研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意见反馈,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内部公示的流程 

  (一)内部公示内容应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内部公示应及时进行,对于年度部门预算、决算等需要取得上级单位审批的,一般应在获得审批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内部公示;其他的可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公示,原则上次年的4月份以前应完成上年度所有应公示事项的内部公示工作。 

  (三)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内部公示的监督保障机制 

  (一)研究所内部人员或部门、学科组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研究所纪检部门反映,纪检部门责令责任部门及时认真处理,对确有涉及公示内容信息有误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正调整。 

  (二)研究所纪检部门应不定期对各责任部门内部公示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以改进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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