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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动物研究所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2017-10-26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昆明动物研究所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科昆动财字〔2016〕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精神,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内部监督机制,促进研究所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院的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研究所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原则上为研究所直聘或人才派遣职工,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少量聘用项目聘用(含劳务派遣)人员。人员经费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由人事教育处、预算财务处与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部门(以下简称“需求部门”)进行共同管理。 

  人事教育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招聘、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需求部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考核、培训等工作,并与需求部门共同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预算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 

  2.监督、指导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工作;  

  需求部门的主要职责: 

  1.提出需求,按照所规定进行科研财务助理的招聘、聘用等工作; 

  2.负责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3.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资金保障,确保科研财务助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资金管理政策,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了解科研管理工作实际。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1.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根据项目(课题)需要,协助预算调整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中科院和研究所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4.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收支管理、日常报销、课题结题等财务相关业务。协助预算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负责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对项目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需求部门的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 

  6.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需求部门提供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服务; 

  7.完成需求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根据国家、主管单位及各类科研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同时结合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部门或课题组进行设置。 

  第七条  原则上,研究所每一个需求部门(含课题组) 均应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在自愿的基础上,两个或多个需求部门(含课题组)也可共同聘用一个科研财务助理。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所也可直接向需求部门委派科研财务助理。原有课题秘书可兼任科研财务助理工作,人事教育处、预算财务处予以监督指导。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择优选用,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不得选用与需求部门负责人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2.热爱财会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3.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研究所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4.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专业职称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四章  奖罚 

  第十条  研究所每年从所经费划拨一定额度资金用于设立科研财务助理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科研财务助理队伍的培训学习、奖励等相应支出。对年度工作表现优秀的科研财务助理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研究所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科学院及研究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预算财务处、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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