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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5-09-1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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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设立“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简称“国科大奖学金”),用于招收热爱科研、品学兼优的国际学生来校就读。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的英文全称为UCAS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英文简称为UCAS Scholarship 

  第三条 本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奖学金支持以下四个项目: 

  一、硕士生项目:用以支持来校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国际学生。 

  二、博士生项目:用以支持来校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学生。 

  三、进修生项目:用以支持来校全日制进修的国际学生。 

  四、联合培养项目:用以支持来校联合培养的世界著名高校在读研究生。 

  第五条 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简称“留办”)负责本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申请办法、做好宣传、接受咨询、受理申请、组织评选、管理经费及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联系。 

  国际学院负责做好入学后集中教学、培养、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简称“资格考试”)以及学术和文化交流、社会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六条 国科大奖学金分全额和部分奖学金两类。 

  一、全额奖学金内容包含免交学费、提供基本住宿、生活费和医疗保险四项。 

  二、部分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第七条 生活费资助标准,硕士生不低于3000/人,博士生不低于3500/人。其中,硕士生2000/人、博士生2500/人由国科大直接提供;其余部分由培养单位或导师以助研奖学金的形式,根据奖学金生的表现提供国科大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八条 基本住宿由国科大和培养单位分段式提供 

  一、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期间,全额奖学金获得者和部分奖学金获得者基本住宿由国科大提供,免交基本住宿费。 

  二、在京区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全额奖学金获得者基本住宿由国科大提供,免交基本住宿费;部分奖学金获得者基本住宿由培养单位提供,按培养单位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在京外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全额奖学金获得者和部分奖学金获得者基本住宿由培养单位提供,按培养单位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奖学金资助期限:博士生、硕士生项目一般不超过36个月;进修生项目一般624个月;联合培养项目根据相关协议规定,一般324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国科大录取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人的资格 

  一、符合国科大国际学生的入学条件。 

  二、关于年龄和身体状况: 

  (一)硕士生项目: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周岁,身体健康。 

  (二)博士生项目: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 

  (三)进修生项目: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四)联合培养项目:身体健康,年龄不限。 

  三、得到导师及培养单位的推荐及承诺支付助研奖学金、提供住房或房补。 

  四、未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的资助。 

  中国境内高校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本奖学金每年公布的申请办法或指南提出申请。开始申请日期为每年111日,截止申请日期为次年430日。 

  第十二条 每年5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遵循“保证质量、兼顾国别、鼓励招生、支持国际合作”的原则。与中科院或国科大签署合作协议的外方高校选派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是评审并决定获奖名单,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复议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评审委员会评议。 

  二、成员若干人(根据申请人数确定),由学术造诣深厚、作风正派、热心留学生教育的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按学科门类分为若干个小组。 

  三、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所做决议经本组所有参评成员过半数同意有效。各小组评审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合议通过。 

  四、委员会日常及联络工作由留办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报国科大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按国科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无法按时报到的,应事先书面请假。奖学金资格保留期限自注册截止日算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七条 博士奖学金生须在入学后一年内到国科大国际学院参加为期四个月的汉语培训和中国文化课程学习;须在集中教学结束后一年内通过资格考试。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资格考试者,免去其奖学金生资格并终止其博士阶段的学习。 

  第十八条  硕士奖学金生须在入学后一年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可在第3或第4学期,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申请参加资格考试。考试通过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推荐,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本奖学金博士生项目的资助,自第5学期起转入博士阶段的学习和享受博士奖学金生待遇。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生应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业,原则上不能更换专业、导师或培养单位。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专业、导师和培养单位的,需经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报国科大审批。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在资助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需同时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和培养单位,并注明“Sponsored by UCAS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 

  一、由国科大自入学之日起定期发给奖学金生本人。 

  二、新生在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在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月生活费。 

  三、在国科大(研究所)规定的假期内离校(所)休假时照常发放。 

  四、毕业生发至国科大确定的毕业当月。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生活费的中止发放和恢复发放 

  一、奖学金生未经培养单位许可,擅自离校(所)累计超过十天(含)的,停发当月半个月生活费;累计超过十五天(含)的,停发当月全月生活费。 

  二、奖学金生经国科大批准休学的,其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休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停止发放,一切相关费用自理。 

  三、对休学后按规定复学的奖学金生,其生活费自复学当月起恢复发放。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生生活费的终止发放 

  一、奖学金生被取消奖学金资格的,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二、奖学金生转学到其他院校的,自批准之日起,注销其奖学金生资格,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三、对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四、因各种原因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奖学金生,取消奖学金生资格,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生在资助期内提前完成学业的,剩余培养与管理费由培养单位依据中科院和国科大相关财务规定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科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科大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院发外字〔200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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