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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细则
2015-09-1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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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计划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办法》(科发际字2014110号),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科大开展本计划的申请、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奖学金生是指获得本计划资助、在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外国来华留学生。 

  第四条 国科大设“CAS-TWAS院长奖学金计划国科大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学金办”),挂靠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包括制定申请办法、做好宣传、接受咨询、受理申请、组织评选、管理经费及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联系。 

  国际学院负责做好入学后集中教学、培养、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以及学术和文化交流、社会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免交报名费。奖学金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 

  第六条  奖学金生来华后生活费(含伙食、住宿、交通、保险、杂费等)在通过资格考试前为7000/月,通过资格考试后为8000/月。考试结果经资格考试委员会签字生效。 

  第七条  申请本奖学金计划时不在中国境内的奖学金生,其来华国际旅费补助及办理签证费用,在来华报到后一个月内,经本人向奖学金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据原件,予以实报实销。 

  第八条  奖学金生培养与管理费每人每年5万元,其中: 

  一、导师用于指导奖学金生的相关培养费用1.2万元/人; 

  二、培养单位用于招生和管理等相关费用0.8万元/人; 

  三、国际学院以科教融合模式联合培养单位开展教学、培养、管理,举办暑期学校、夏令营或冬令营等学术和社会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亲近中国自然、历史、文化、社会、民俗的体验和实践活动)等相关费用2.2万元/人; 

  四、奖学金办联合培养单位用于统一招生、宣传、管理和校友工作等相关费用0.8万元/人。 

  第九条 本奖学金计划生活费、培养与管理费资助期限不超过4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国科大录取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国科大外国博士生的入学条件;得到导师及培养单位的推荐;熟练掌握英语或汉语;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从申请当年1231日起算);未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的资助。中国境内高校在读博士生不能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本计划当年度公布的申请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大学提交申请,不得同时向国科大两个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亦不得同时填报同一个培养单位的两名导师。 

  第十二条 本计划每年集中评审一次,分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于45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初评和初评委员会 

  一、初评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初评委员会成员若干人,由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按学科分为数理、化学、生命、地学、资环、信息、管理等专家小组。每组成员人数根据奖学金申请情况确定。 

  三、初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向终评委员会推荐本计划正选、备选人员名单;二是受理初评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复议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初评委员会评议。 

  四、初评工作对所有合格申请人按学科分组以一定比例进行排名评选。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所做决议经该组所有参评成员过1/2同意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由每组组长当场公布,经初评委员会合议通过。 

  五、初评委员会日常及联络工作由奖学金办承担。 

  第十四条 终评及终评委员会 

  一、终评遵循“保证质量、兼顾国别、鼓励招生,支持国际合作”的原则进行。 

  二、终评委员会成员若干人,由初评专家小组代表、中科院国际合作局主管领导、发展中国家科学院秘书处专员、国科大和中科大主管校领导组成。 

  三、终评工作对初评通过名单按一定比例进行差额评选,确定获奖正选名单和备选名单。 

  四、终评委员会的日常及联络工作由奖学金办承担。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生按国科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国际学院报到入学。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报到的,应事先书面请假。奖学金资格保留期限自注册截止日算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报到入学后,须参加为期4个月的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学习,以及累计不少于2个月的高级专业课程学习和相关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奖学金生需在入学后一年内参加并通过国际学院组织的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方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和答辩。资格考试一般于每学年春秋两季期末举行,考试结果一般于4月和9月公布。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连续两次未通过资格考试者,依照国科大相关规定,免去其奖学金生资格并终止其博士学习。 

  第十八条  奖学金生在资助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需同时署名国科大和所在培养单位,并注明“Sponsored by CAS-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for International Doctoral Students”或同等含义的其它语言文字。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 

  一、由国科大自入学之日起定期发给奖学金生本人。 

  二、新生在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在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月生活费。 

  三、在国科大(研究所)规定的假期内离校(离所)休假时照常发放。 

  四、毕业生发至国科大确定的毕业当月。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活费的中止发放和恢复发放 

  一、奖学金生未经培养单位许可,擅自离校或离所累计超过十天(含十天)的,停发当月半个月生活费;累计超过十五天(含十五)的,停发当月全月生活费。 

  二、奖学金生经国科大批准休学的,其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休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停止发放,一切费用自理。 

  三、对休学后按规定复学的奖学金生,其生活费自复学当月起恢复发放。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生生活费的终止发放 

  一、奖学金生被取消奖学金资格的,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二、奖学金生转学到其他院校的,自批准之日起,注销其奖学金生资格,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三、对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四、因各种原因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奖学金生,取消其奖学金生资格,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生培养与管理费每年划拨一次,由奖学金办依据学籍和奖学金资格状态拨付培养单位,并经培养单位划拨给导师。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生在资助期内提前完成学业的,剩余培养与管理费由培养单位依据中科院和国科大相关财务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科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奖学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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